一、凯撒旅游“世嘉卡”介绍
凯撒旅游“世嘉卡”(以下简称“世嘉卡”)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到目前为止,凯撒旅游已建立了包括多地直营分子公司、直营门店、全国400免费服务热线、凯撒旅游网等多点式立体化的服务网络,让您随时随地得到贴心服务,使您用卡更便捷。
世嘉卡持卡人可以在凯撒旅游所有的销售终端购买我公司旅游产品。
世嘉卡拓展了持卡人的消费功能,系统地解决客户答谢、会议奖励、员工福利、以及朋友、亲属之间加强联系、礼品馈赠的需求。
二、世嘉卡种类
世嘉卡分为“记名卡”与“不记名卡”两种。
三、世嘉卡办理流程
1. 客户持现金、支票、或采用汇款、刷卡的方式,前往凯撒旅游各营业网点购卡。
2. 办卡时,记名卡需提供最终持卡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邮箱(选填);不记名卡需提供办卡人联系信息。客户当时均可取卡。
3. 凯撒旅游为客户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
四、开通时间
1. 现金/刷卡办卡:办卡后第二个工作日启用;
2. 支票/汇款办卡:支票或汇款到帐后第二个工作日启用。
五、世嘉卡面值
1. 记名世嘉卡最低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或为100元整数倍,面值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不记名世嘉卡最低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或为100元整数倍,面值最高不超过1000元。
办卡人确定面值后,一经办理不予退换。
六、世嘉卡有效期
1. 不记名世嘉卡有效期为3年;
2. 记名世嘉卡不设有效期。
七、办卡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法定工作日 9:00—18:00
八、办卡地点
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详见“世嘉卡受理网点”。
九、世嘉卡的使用
1. 持卡人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购买旅游产品及单项服务产品。
2. 世嘉卡不能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另行交纳现金或以刷卡方式补足款项。
3. 记名世嘉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将收到短信确认信息。
4. 世嘉卡在凯撒旅游营业网点购买旅游产品时,不再另开发票,以网点开具机打单据作为交易凭据。
5. 在进行消费后,发生退货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退现或转存。
十、后续服务
1. 查询:持卡人可致电400 606 6666或至任一凯撒旅游营业网点凭世嘉卡查询余额及有效期,历史交易查询需登录凯撒旅游网www.caissa.com.cn进入世嘉卡业务界面自助查询。
2. 换卡:卡片磁条损毁(卡片必须完整,无缺失),可持卡到原办卡地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须收回旧卡,换卡需收取工本费10元。以上收费我公司将单独出具发票。
3. 挂失:记名世嘉卡丢失后,请及时拨打400 606 6666进行电话挂失,同时3天内到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财务办理正式挂失,或在第一时间到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记名世嘉卡挂失后可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补卡。不记名世嘉卡丢失不补,请您妥善保管。
十一、特别提示
1. 卡片一经办理,无法办理退卡、换卡手续(卡片磁条损毁除外);
2. 卡片办理成功后,请及时到凯撒旅游网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3. 卡片有有效期的,需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有效期满后,凯撒旅游将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4. 请随时关注网站内更新的《凯撒旅游世嘉卡受理网点名录》;
5. 具体章程,请登陆凯撒旅游网www.caissa.com.cn或拨打电话400 606 6666查询;
6. 卡中余额不能转移到新卡中,客人可以现金填补差额进行消费。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凯撒旅游世嘉卡(以下简称“世嘉卡”)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旅游产品储值、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02条 世嘉卡购买者可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凯撒旅游指定的全国各分子公司及其门店刷世嘉卡购买凯撒旅游相关旅游产品。
第03条 营业网点增减不另行通知,请登录www.caissa.com.cn查询本章程的最新版本及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第04条 发卡机构、购卡者、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05条 世嘉卡分为不记名卡与记名卡两种。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者,均可自行选择世嘉卡的种类并申请办理。请在购买、使用世嘉卡前仔细阅读本章程。
第二章 不记名世嘉卡的购买
第06条 不记名世嘉卡不挂失,请妥善保管。
第07条 不记名世嘉卡不可兑换现金,卡内资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08条 不记名世嘉卡的存入金额应为100元的整数倍,每张卡的最高存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购卡者,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第09条 不记名世嘉卡的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3年。有效期满后,发卡机构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10条 在购卡者购买不记名世嘉卡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凯撒旅游不再出具发票。
第三章 记名世嘉卡的购买
第11条 对于购买记名世嘉卡的购卡者,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记名世嘉卡限购卡者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遗失后可挂失。购卡者可通过客服电话400 606 6666或至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财务现场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手续完成后被挂失的卡将停止使用,挂失手续完成之前若已出现世嘉卡被他人盗用等情况的,损失由购卡者自行承担。办理挂失手续后,被挂失的记名世嘉卡有效期不停止计算。记名世嘉卡挂失后可以办理补卡手续,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购卡者为个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购卡发票;购卡者为单位的,应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购卡发票。
2.补卡手续可在原购卡地点办理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补卡服务)。
3. 办理补卡手续需按照每张卡50元的标准缴纳补卡服务费。记名世嘉卡挂失后但尚未补办新卡前,购卡者又找到原世嘉卡拟重新激活被挂失卡的,不收取服务费;购卡者需前往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财务现场办理解挂业务,同时持卡人必须提供相符的记名世嘉卡注册身份证信息办理解挂业务。
第12条 记名世嘉卡不可兑换现金,卡内资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13条 记名世嘉卡内的金额,每张卡存入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
第14条 记名世嘉卡不设有效期。
第15条 在购卡者购买记名世嘉卡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凯撒旅游不再出具发票。
第四章 世嘉卡的使用
第16条 单位一次性购世嘉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世嘉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需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17条 购卡者购买世嘉卡后需待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18条 持卡人在凯撒旅游指定的各营业网点持卡进行消费,购买旅游产品。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
第19条 为保障持卡人权益,建议持卡人留存旅游合同、消费小票等必要资料。
第20条 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第21条 如依据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签署的旅游合同,双方同意凯撒旅游向持卡人退款,则该款项直接退至世嘉卡账户,持卡人不得要求退还现金。退款时持卡人应出示消费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22条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消费卡的,凯撒旅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消费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消费卡消磁或损坏后,持卡人未办理换卡手续的;
2.依据法院判令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将卡片使用冻结的;
3.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凯撒旅游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消费卡的。
第五章 世嘉卡的管理
第23条 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热线400 606 6666或至凯撒旅游各营业网点现场查询卡内余额及有效期。
第24条 如持卡人拟查询世嘉卡历史交易明细,需登录凯撒旅游网www.caissa.com.cn进入世嘉卡业务界面自助查询。
第25条 世嘉卡切勿折叠、划伤、油污或损坏磁条,如遇消磁或损坏,请到凯撒旅游指定网点更换,收取工本费10元/张。除因本条规定之事由外,消费卡一经售出,凯撒旅游不提供换卡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26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3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相关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27条 本章程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凯撒旅游拟对本章程进行增加持卡人义务的修改,应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消费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消费卡的,可持购卡发票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除本条所规定之情形外,凯撒旅游不提供其它退卡或销卡的服务。
第28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消费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29条 持卡人对凯撒旅游服务或服务条款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以下方式与世嘉卡运营中心联系。
客服电话:400-606-6666 凯撒旅游网 www.caissa.com.cn